前期中天华溥发布了题为《“单一来源采购”适用的场景与常见审计违规问题》的公众号文章,受到了读者广泛的关注以及热烈的讨论,说明目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属于内控合规的关注重点,也是国企不合规问题的集中爆发点。
在这篇文章的下面,有很多读者的留言,有的留言我们请我们的专家做了比较详细的回复,有的留言并没有及时回复,今天我们在这里对留言中集中的关键问题做出详细的回复,以期待为读者在现实工作中遇到的疑难点给予些许帮助。
问题一:通过投标竞争取的项目,设备名称厂家均已确定,能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吗?
中天华溥答复:不可以。
首先单一采购来源适用于政府招标与国企招标活动,这些适用范围具有明确的场景要求,如果不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行为,不可以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,否则就属于严重不合规问题。这种滥用不但包含了对直接采购方的要求,也当然不允许通过招标文件间接指定某一厂家设备。
在实践中确实会存在招标方指定某一品牌,但是一旦涉及到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,这种指定品牌本身就是违规的,不应该出现在招标文件的文字中,一旦出现就属于不合规行为。
在实践中,即便是招标方指定某一品牌,那也只能是私下指定,不会直接用文字写在招标文件中,这种私下指定会把违规风险留给乙方,造成乙方的不合规。那么乙方只有通过把程序做出合规,实现既满足招标方的指定要求,又规避了本方采购的不合规问题。
问题二:一个企业的内部,不同法人单位之间能直接采购么?
中天华溥答复:不可以。
采购行为发生在独立的法人单位之间,就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采购要求。如果仅仅因为两个独立法人之间存在股权关系,或者两个独立法人有同一母公司就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,那么属于滥用直接采购(或单一来源采购)的违规行为。
国有企业的任何采购都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不受股权、控股、参股等方面的影响,也不得设置特别的条件以倾向于集团内部企业,否则便构成了违规行为。
问题三:市场有两到三家做同样的产品,但只有一家做的最好,可以直接用单一来源采购么?
中天华溥答复:不可以。
你们对三家不同企业的不同产品做出“最好”的判断,不应该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做出,只能在采购评审过程中做出。也就是说,通过你们在采购活动中的专家评审,专家评审团判断出只有一家做的最好,并且这种最好还能够抵消其他因素(比如价格、供货周期等)带来的减分效应,只有这种在采购过程中的综合评审才能选定你们认为“最好”的供货商,而不是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就做出主观的判断,从而影响采购方式的选取。
当然,如果你们认为这家企业的质量是你们最关注的,而且质量在供货活动中占有较高的地位,那你们可以在设置评分标准中设计有利于质量的打分权重,二减轻其他因素的打分权重,从而最终取得你们希望的效果。
问题四:按照各地公布现有的软件造价管理办法,基本上都做到概要设计这一步,如果不先期指定软件公司配置,基本上无法进行立项。
中天华溥答复:从程序上做到合规。
问题五:国企主体是否不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?
中天华溥答复:不一定
在国资委53号文发布之前,几乎所有的国企都是依据《政府采购法》来编制企业自身的采购管理办法,参照企业自身情况设计自身的各类采购方式,有的企业甚至直接照搬《政府采购法》中的具体要求,或者在采购活动中直接依据《政府采购法》而自己并不自行制定制度。
国资委53号文颁布实施后,也只是对中央企业具有直接的约束作用,作用范围适用于央企总部及其下属全资与控股企业。地方国有企业仍然会参照本地国资委的要求选择采购方式,而有些地方国资委并没有参照53号文对本地国资企业的采购管理提出具体要求,依据的政策法律仍然是《政府采购法》,单一来源采购仍然是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。
同时非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,包括各部委下属的中央企业,也并不受53号文约束,他们大多数根据所属部委的采购管理规定,依照《政府采购法》来设计本企业的采购管理要求和采购方式,因此“单一来源采购”也是这些企业的重要采购方式。
问题六:在科研领域,虽然都声称自己能做这个东西,但性能天差地别,现实情况是确实只有那一家能用,能用单一来源采购吗?
中天华溥答复:不能,除非你在采购前能够充分举证其他家做出来的都不能用,否则就必须按照正规程序多家评选。
我们在问题三中已经就这个问题做出了比较清楚的回复,就是你只能通过评选过程确定其他家不能用,最后选定你们心仪的供应商。但是你不能在采购开始之前就提前做出“判断”其他家不能用,因为这是你们的主观认为。
当然,如果你们真的有充分的理由做出准确的判断那也可以,但是你们要注意做好各种证明文件,以备审计时对你们提出严苛的审计要求。